游客拍照留念后,景区又把镜头对准了游览视频。潇湘晨报消息,深圳甘坑古镇景区最近增设了游览视频业务。视频素材源自景区遍布的监控设备,系统通过识别游客面部特征,查询关联数据库,便能制作出个人游览记录,游客支付费用即可拥有。
图为相关报道截图
表面来看,这项服务似乎无可厚非。游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购买视频,经同意授权后才能获取,这似乎体现了尊重个人意愿。景区借此拓展增收渠道,游客付费保存旅途回忆,看似是个不错的合作模式。可不少游客对此表达疑虑,认为这种行为可能侵犯其他游客的隐私权,公共场所的监控影像不该变成商品出售。
系统根据人脸识别技术提取视频片段,意味着景区对所有监控覆盖范围内的游客都进行了影像记录,游客可能在毫不知情中成了素材的一部分。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,人脸信息属于敏感数据,必须出于特定目的、具备充分必要性,并严格采取保护措施才能处理。民法典也明确,隐私涵盖自然人不愿公开的私密活动与行踪,肖像权则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制作、使用或公开肖像。景区收集游客面部信息并用于商业售卖,涉嫌侵犯游客隐私与肖像权利。一旦视频数据保管不善或发生错误比对,导致游客影像意外曝光,将构成严重安全隐患。
另外,景区声称的服务依赖于公共监控设备,这一点值得深思。公众接受公共监控采集信息,是基于对数据安全存储的信任,以及对维护公共安全作用的认可。景区却为了赚钱,引导游客“游玩时注意经过监控点”,这无异于默认公共影像可用于商业用途。按照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》,旅游景区安装图像采集装置,必须以维护公共安全为前提。景区借公共监控牟利,既违背了公共监控设立的初衷,也在无形中削弱了公众对公共监控的依赖感和安全感。
景区为游客回忆收费本是正当行为,但任何服务都不可触犯法律底线。游客的脸庞,绝非可以随意调取使用的素材。









